一、《實施細則》制定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生產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農業生產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9〕117號)、《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冀發〔2018〕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及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省制定了《河北省農業生產和水利救災資金使用及績效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為全面貫徹落實《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農業生產和水利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實施細則》涉及的救災資金是省級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應對農業災害的農業生產救災、應對水旱災害的水利救災兩個支出方向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其中:農業生產救災支出用于農業災害救災;水利救災支出用于水旱災害救災。
農業災害指對農、牧、漁業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其中: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高溫熱害、干熱風、低溫冷害、凍害、雪災、地震、滑坡、泥石流、風雹、龍卷風、臺風、風暴潮、寒潮、海冰等;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蟲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地質災害、風暴潮、冰凌(含冰雪凍融)、風雹、龍卷風、臺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干旱及引發的次生水旱災害等。
救災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實施細則》共二十三條,主要對資金使用范圍、資金分配和下達、 預算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